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98号
原告: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309元,由原告江苏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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