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913号
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苏保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昊,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呈现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莱特莱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明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