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4611号
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负责人:杨凤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经理。
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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