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8民初48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峰润新村小区3号楼二层商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397819144R。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董事长。
被告:***,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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