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美林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507号
原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397819144R,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峰润新村小区3号楼二层商厅。
法定代表人:王宏杰,系董事长。
被告:赤峰美林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561249535M,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美林谷(滑雪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来春,系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美林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美林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峰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徐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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