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71号
申请人: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张斌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凯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夏开应。
本院受理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凯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夏开应、王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凯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限定金额81090元)。担保人张斌胜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XXXX号机动车辆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凯利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担保人张斌胜名下车牌号为宁AXXXX号机动车辆的产权产籍。
以上财产保全中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机动车辆的冻结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限于81090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