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三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巨丰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
被告:三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被告:三河市巨丰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巨丰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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