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江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民初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7072K。

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藏江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格桑苑1区3排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969776269。

法定代表人:米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革,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杰旺姆,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西藏江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与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韩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藏05民初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北京韩建公司不服,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韩建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藏05民初2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1.保全申请错误。江北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诉讼金额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江北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对诉讼请求的表述不清晰,以保全申请及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及不清晰的诉讼请求采取保全措施,属财产保全申请错误。2.法院没有审查江北公司的保全申请。在本案中,申请冻结款项不是案涉工程款,北京韩建公司不存在任何转移财产的可能,并愿意提供商业担保作为案件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 1.关于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问题。江北公司申请对北京韩建公司名下存款100000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0000000.00元保单保函,江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保全申请于法有据。2.关于本院未审查保全申请的问题。本院依据江北公司申请对保全申请和担保财产进行了审查,且保全申请法院只需形式上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上的条件,并不属于实体审查范围,江北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而北京韩建公司认为江北公司保全申请冻结的款项并非案涉工程款项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之规定,江北公司诉请北京韩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故冻结北京韩建公司名下存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保全裁定正确,北京韩建公司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

审  判  员   参旦卓嘎

审  判  员   泽登卓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巴桑拉珍

书  记  员   达娃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