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21民初8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扎囊县。
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玛晋巴、扎西,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韩村河镇岳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7072K。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玲、倪立峰,西藏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江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969776269。
法定代表人:米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本院(2021)藏0521民初73号一案原告索朗,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且为同一被告,两原告的诉讼标的也是同一种类,为便于查清事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将本案与(2021)藏0521民初73号案件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藏0521民初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扎 桑  旺 姆
审 判 员       索娜
审 判 员     次仁旺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拉姆曲珍
书 记 员     白玛仓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