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北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北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1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