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21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9116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