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恢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北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北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以(2016)冀0521执71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号为邢县国用(2011)022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于2018年6月19日以(2016)冀0521执716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号为邢台县房产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羊范镇北唐村村西祁村村东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证号为:邢县国用(2011)022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羊范镇北唐村村西祁村村东房产一处的查封(房产证号为:邢台县房产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