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21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邢县国用(2011)02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