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恢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北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羊范镇北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义务。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金鹏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延期履行并提供执行担保,其中,段仁增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桥西区冶金南路67号冶东19#楼5-3-5房产提供财产担保,***以其工资收入提供财产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段仁增所有的坐落于桥西区冶金南路67号冶东19#楼5-3-5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邢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邢市国用(205)第X-分-12**号)。
二、冻结***中国工商银行的62×××50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