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初81号
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0849311T,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磊,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842181,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全通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665271438T,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民街南(恒通花园底商)。
法定代表人:岳立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唐山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肖小月
审判员  关俊峰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