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5民初2734号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随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311033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东八里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QYX9A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职员。 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区韩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8084931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3********。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681600.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1600.7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与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郓城县康平纳智能染色项目供应混凝土,供应总量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后经双方6次对账结算,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681600.76元。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25722.20元,分期支付,定于2023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30万元,2023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60万元,2024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40万元,2024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货款325722.20元。 二、如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剩余全部货款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9967元由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934元,减半收取计9967元,由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最后一批案件款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