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498号
申请人:保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15884014B。
法定代表人:高健。
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申请人保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701207.15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1207.1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