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海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康复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海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div>
法定代表人:贺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海富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9民终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盛林
审 判 员 李科举
审 判 员 陈立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熊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