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万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826行初90号

原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煌盛外滩国际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朱斯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雷志江,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凤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