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353号
原告:江西臻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XFN63F。
法定代表人:徐义根,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93256D。
法定代表人:朱斯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臻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臻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7元,减半收取4188.5元,由原告江西臻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