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37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又名曾广德,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申请人:肖宗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申请人: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93256D。
法定代表人:朱清兵,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宗芳、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赣0827民初237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肖宗芳、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净值50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2022年7月26日,案外人彭渭军因本案向遂川县人民法院转账5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足额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肖宗芳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