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373号之三
原告:***,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又名曾广德,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肖宗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93256D。
法定代表人:朱清兵,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肖宗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次事故已办理财产保全,并先予执行前期治疗期间相关费用,待治疗终结并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艳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