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2373号
申请人:***,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又名曾广德,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申请人:肖宗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申请人: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32993256D。
法定代表人:朱清兵,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宗芳、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遂川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52标段(双桥乡马埠村、双溪村、东垓村)的承包工程款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遂川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52标段(双桥乡马埠村、双溪村、东垓村)的承包工程款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李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