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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汉淼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万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8265号 原告:万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公司员工。 原告万某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