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8265号
原告:万某,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公司员工。
原告万某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