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南湖北路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33077575H。
法定代表人:丁长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丁香一街9-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XT16M。
法定代表人:刁吉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广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92081.75元,执行费14320.81元。本院通过评估拍卖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第二师二十四团团部(综合批发市场)54号、55号、56号个以一拍流拍价978314元以物抵债,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 红
审判员 祝 焕 生
审判员 刘 春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巴都尔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