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虎飞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226号
原告: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丁长路,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虎飞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杨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岩煌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岩煌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虎飞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喀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