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弘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弘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824行初80号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1089号华林桃源丰景住宅区8栋三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78635XB。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从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文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玉笥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30148232277。
法定代表人肖海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聂国昭
审判员  罗文小
审判员  皮继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