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824行初82号
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1089号华林桃源丰景住宅区8栋三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1478635XB。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从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文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玉笥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30148232277。
法定代表人肖海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聂国昭
审判员 罗文小
审判员 皮继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