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友谊路阳光锦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余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市顺全租赁站,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南关桥头div>
经营者:赵义忠,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南关桥头该租赁站内。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什市顺全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1民终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文 举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亚森
审判员 郭 宣 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乌 丽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