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尔班·某某、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班·**,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余新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洋,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上诉人库尔班·**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征求当事人同意后于2022年8月1日不开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经二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可以认定上诉人库尔班·**对涉案罕南力克镇卫生院体检中心项目的挖地槽、英尔力克乡卫生院体检中心项目的回填的事实。但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和劳务量无法达成一致,故应当对其劳务量应由专门机构进行测量或者评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七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库尔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赛依扑拉阿布都克热木
审 判 员 麦麦提吐 尔 逊阿布拉
审 判 员 孟    艳    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敞    海
书 记 员 阿依乔丽 盼 ·杰尼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