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1957号
原告:库尔班·**,男,1967年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余新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原告库尔班·**与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月6日,原告库尔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库尔班·**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 甫·居买尔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米尔阿力木·米拉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