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669号
原告:*** ,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策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额支付义务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彬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罗   双   辉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米尔佧米力·奥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