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1147号
原告:***·**提,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友谊路阳光景苑3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华,女,1983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出生,住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男,1964年出生,现住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提诉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提“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提负担。
审判员 阿卜力孜 ·**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
书记员 凯丽比努尔·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