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173号
原告:***·**提,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友谊路阳***小区3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提诉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提负担。
审判员 阿卜力孜·**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成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