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173号 原告:***·**提,男,1967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友谊路阳***小区3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原告***·**提诉被告新疆华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提负担。 审判员 阿卜力孜·**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   成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