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454号
原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三塔村,组织机构代码91341200059719394。
法定代表人:王堂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程曼曼,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王庄镇中鹤新城一区7#楼1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410600335794156。
法定代表人:史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立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桂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