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03民初1862号
原告:*海军,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白线西扒厂村北1.5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军与被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海军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海军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