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2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03民初588号
原告***,男,汉族,1939年1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反诉,带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生。
被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京鹤同力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