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5民初3528号
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05704。
法定代表人:廖堂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吾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5ME1019329H。
法定代表人:施星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吾峰镇吾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7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德时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人民陪审员  孟丽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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