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8284号
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05704。
法定代表人:廖堂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淯栌,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雄,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2194427Y。
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628100109。
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
负责人:潘汉彬,该行行长。
第三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610921。
法定代表人:王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超,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珊珊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松
人民陪审员  王 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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