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0570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934806007。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卡号:3500********)存款1298370元和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卡号:3500********)存款320163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单号:NO.66154920223505240000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卡号:3500********)存款1298370元和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支行,卡号:3500********)存款3201630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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