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昊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2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柘公路733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庄*公路2889号第八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昊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被上诉人上海昊世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上诉人上海昊世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昊世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88.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三胜康恩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须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