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32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茵,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东马路交口西北侧铜锣湾广场C区J401A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被告***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服务费12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60元,合计122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公积金信息;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K×××**机动车,暂无处分权。
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2236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2360元,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李俊貌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贺松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