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4民初15007号
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寿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茵,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102天津天佑城第1、2层L109+L206至L211A+部分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与被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阶层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茵,被告新阶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共计7000元,滞纳金2100元,共计9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被告将位于天津市天佑城(南城街与西马路交口)1、2层消防设施维保项目交由原告承包。保养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维修保养费14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款50%即人民币7000元,维保合同到期后,被告支付剩余50%即人民币7000元。被告于2021年1月支付7000元维保费,剩余7000元维保费至今未付,原告方多次催费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合同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新阶层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消防维保项目。项目地点:天佑城(南城街与西马路交口)1、2层。项目概况: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建筑高度:11米,使用性质:民用,建筑层数:二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合同期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间自2020年7月1日开始,至2021年6月30日结束,有效期12个月。维修保养费14000元,合同总费用共计14000元。合同款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的50%,即7000元,其余工程款待维保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合同价款50%,即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消防设施维保服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7000元,剩余款项并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提交设施月检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监测报告》及《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测报告》等证据可证实原告已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服务费,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7000元,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滞纳金2100元一节,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系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被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给付原告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服务费7000元;
二、被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给付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违约金89.83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 迪
审 判 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赵红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