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异34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6-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102天津天佑城第1、2层L109+L206至L211A+部分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南开新阶层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津0104执498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鼎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