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938号
申请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双台乡岞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652402201。
法定代表人:魏江锋,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总裁。
被申请人: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39号(花鸟市场内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95340083A。
法定代表人:王美清,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8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8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管晓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