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双台乡岞埠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652402201。
法定代表人:魏江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福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利民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福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岳本科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刘宝堂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