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双台乡岞埠村东。
法定代表人:魏江锋,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福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福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据以执行的(2021)鲁07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2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岳本科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执行员 于全龙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