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762号
原告: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双台乡岞埠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652402201。
法定代表人:魏江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172X1。
法定代表人:潘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政委,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615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4日、4月2日原告与原潍坊市三建公司六分公司(被告分支机构,已注销)签定《EPS薄板抹灰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承建的“兰亭、御景嘉苑3#楼”施工外墙、地下室保温。原告施工完毕后,经核算工程量价款507195元,后经催要,被告已付部分工程款,尚欠56155元。为实现原告的合法债权,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因涉案施工合同是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非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安伟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梦钰
书 记 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