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520号
解除申请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英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万多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18880号民事裁定书。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9547.63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原保全裁定号:(2021)陕0113民初18880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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