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880号
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英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万多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95元,减半收取6197.5元,由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青
1